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原告
- 田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互順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