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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彭采維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元及其利息,嗣以民國114年3月15日準備二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53萬5,923元及其利息,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1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1,989元,尚應補繳42,629元。原告就擴張聲明部分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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