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陳明凱
- 代理人
- 王國忠律師
- 相對人
- 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瀅壬
- 代理人
-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其上114建號建物」,應更正為「其上1153建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所為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