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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人
  • 被告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 對 人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蔡建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景登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 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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