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翁培祐
- 相對人
-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蔡建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景登律師」。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