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翁培祐
- 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人
- 被告米德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 對 人 米德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蔡建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景登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 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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