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林昶彤、陳子陽、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林家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92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陳子陽 債 務 人 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