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林意惠、鑫贊實業有限公司、孫贊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鑫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贊博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77,311元 113年2月29日 5.97%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0,327元 113年2月29日 5.97%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81,432元 113年2月28日 5.97%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0,654元 113年2月28日 5.97%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