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偉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黃偉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長順船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金長順船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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