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家豪即金成鴻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 債 權 人 陳家豪即金成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具狀陳報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辭職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