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朱氏紅貞即竑均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朱氏紅貞即竑均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鑫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正本」。 二、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鑫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