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華、簡子晏、林怡廷即昆大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林怡廷即昆大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7,505元 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743,419元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