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 債權人
- 王三慧
- 債務人
- 洪丞現即三鼎紅企業社
- 債務人
-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547,820元 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 698,500元 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