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9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陳冠豪
- 債務人
- 陳思妤即喬衣個性服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九五,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