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華、何美香、大力豐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大力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1,301元 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2 747,658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3 83,33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4 750,00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