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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9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大力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1,301元 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2 747,658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3 83,33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004 750,00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33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9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36%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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