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 原告
    郭彥甫
  • 被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0號 債 權 人 郭彥甫 債 務 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借貸契約書載明約定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算,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13年9月10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