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黃彥瑜
- 債務人
- 得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人即清算人
- 蘇妍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25,826元 自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65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0.2965%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3.0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0.309%計算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18%計算 002 451,676元 自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68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0.268%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2.80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0.2805%計算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1%計算 003 399,992元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78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0.278%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2.90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0.2905%計算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息0.3905%計算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8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