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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彥瑜
債務人
得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蘇妍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25,826元 自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65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0.2965%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3.0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0.309%計算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18%計算 002 451,676元 自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68 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0.268%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2.80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0.2805%計算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1%計算 003 399,992元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2.78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年息0.278%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2.905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0.2905%計算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息0.3905%計算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8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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