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冠穎、樂購拉斯企業、薛秀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債 權 人 黃冠穎 債 務 人 樂購拉斯企業 兼法定代理 薛秀紓 人 一、(一)債務人樂購拉斯企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薛秀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