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杙鋌(原名:王亦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