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陳邦峰、噯嘎有限公司、陳添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邦峰 債 務 人 噯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添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9,440元 2.91% 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3.91% 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2 369,440元 2.91% 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3.91% 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3 347,613元 1.75% 112年7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暨自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2.75% 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