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羅寧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債 權 人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啓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並列明計算式(釋明違約金為10,057元或10,272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