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賴慧娟
- 債務人
- 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炳騫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葳箏
- 債務人
- 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炳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4,723,568元 112年6月5日 5% 002 217,636元 112年9月12日 003 385,401元 1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