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瀚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惠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瀚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宜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