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巨慶科技有限公司、林定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緯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吳珮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富田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