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王德龍
- 債務人
- 李偉誠即喵喜茶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53,324元 6.67%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2 494,927元 6.67%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