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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飆新立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政彬
債 務 人
曾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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