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顏永斌、嚕娜咖啡販售商店有限公司、吳源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顏永斌 債 務 人 嚕娜咖啡販售商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源祥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69,939元 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 2.91%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按年息0.291%計算之 自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91% 自113年3月22日起113年3月23日止,按年息0.391%計算之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82%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