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簡子晏、邱昶豪即木子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邱昶豪即木子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427元 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50,676元 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25,845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25% 自112年3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99,211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25%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