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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邱昶豪即木子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427元 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50,676元 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25,845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25% 自112年3月1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99,211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25%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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