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簡珮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簡珮汶之電信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