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佳琪、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林忠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陳佳琪 債 務 人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華 一、債務人應再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更審前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1號聲明異議事件卷附之113年6月7日民事異議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