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 債權人
- 陳佳琪
- 債務人
-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華
一、債務人應再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更審前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1號聲明異議事件卷附之113年6月7日民事異議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