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青烽

  • 原告
    明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明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青烽 上聲請人明景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 為影本)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華南銀行苓雅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旭昇」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