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明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青烽
上聲請人明景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華南銀行苓雅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旭昇」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