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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明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青烽

上聲請人明景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華南銀行苓雅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旭昇」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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