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明景有限公司、沈青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明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青烽 上聲請人明景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 為影本)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華南銀行苓雅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旭昇」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