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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聲請人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聲請人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APP0000000」、帳號「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號碼「AAP0000000」、帳號「000000000」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檢附更正後之正本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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