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簡森貴
- 原告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聲請人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APP0000000」、帳號「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號碼「AAP0000000」、帳號「000000000」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檢附更正後之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