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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高浚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9045-3 股票 1 200  00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30011-0 股票 1 20  00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2737-2 股票 1 26  004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7053-0 股票 1 29  005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72217-5 股票 1 35  006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7562-6 股票 1 31  007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2703-2 股票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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