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簡易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簡易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為致詮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致詮公司)之清算人,因致詮公司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