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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債權人
蘇晉緯
債務人
林昆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威人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本院轄區)、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本院轄區)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於112年6月10日退伍,又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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