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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5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展協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莊尚文
債務人
宋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宋嘉玉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區○○○○○○○○路000號三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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