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慶國
- 被告梁祐豪、何秀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慶國 債 務 人 梁祐豪 債 務 人 何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原先聲請扣押債務人梁祐豪於第三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然前開第三人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傳真異議表示債務人係在桃園分公司任職;此外,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梁祐豪以及何秀娟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何秀娟現加保於第三人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債務人梁祐豪現加保於第三人好 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燒桃園台茂店(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以及崧睿企業社(設:桃園市○○區○ ○路0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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