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9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債 務 人 楊志民 住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50巷4弄8之1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文禾二廠,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非本 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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