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莊深淵、張夢涵、林威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莊深淵 代 理 人 張夢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威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良遠有限公司及原森雜糧商行等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分別設籍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及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等情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