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冠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0號 債 權 人 陳冠州 代 理 人 廖苡智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熊婉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法藍瓷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14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