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0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14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寄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債 務 人 劉建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城市健身房企業社,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文化中心郵局開戶(餘額為 新臺幣43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 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