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蔡婉妤即蔡秀美即珍品企業社(000000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婉妤即蔡秀美即珍品企業社(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股票,惟查第三人台中銀證券高雄分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