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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936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偉聖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駱偉一
債務人
偉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振順
債務人
駱建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駱偉一、駱建潤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駱建潤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3樓1室,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駱偉一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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