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61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中和區建八路202號2樓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區○○路000號2樓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區○○路000號2樓債 務 人 尤鈞毅 住○○市○○區○○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承益工程行,該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7樓之3,揆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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