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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1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雪娥
債務人
債務人
王雪娥
債務人
蔡至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王雪娥以及蔡至純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等均址設於臺南市○○區○○00號,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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