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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1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區○○路○段000號1至2
代理人
蕭建昌 住○○○○○區○○路○段000號10樓
債務人
陳享泰 住○○市○○區○○路00巷0號
設台北巿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57號1至2
、5至20樓
、5至2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由同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3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且該裁定於113年7月11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日起2年內,即113年10月29日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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