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孟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第三人「榛豪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則依前開規 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