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052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徐湘穎
- 債務人
- 王騰献 住○○市○○區○○街00巷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馨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
樓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王騰献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黃馨卉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尚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市○○路00號,非本院轄區,另債務人均查無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