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0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ALLAPITAN SHIELA AGABIN 雪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陳璟輝處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