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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莊淑媛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0樓,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於新興郵 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2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另債務人查無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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