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原告滙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92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54樓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市○○區○○路○段0號54樓送達代收人 賴秋芳 住南港○○○0000○○○債 務 人 李宸暟 住○○市○鎮區○鎮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 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 ,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前鎮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40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 , 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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