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9號 債 權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啓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陳啓原之保險投保等資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本件債務人陳啓原係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